要求 SQF 多站點認證 -第十版

這概述了一個由中央機構和相關子站點管理的多站點計劃的建立和維持認證的要求,並通過以風險為基礎的方法確定該計劃進行低風險活動。

以下內容適用於第 10 版,並發佈於 202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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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1.1本文件概述了一個由中央機構和相關子站點管理的多站點計劃建立和維持認證的要求,並通過以風險為基礎的方法確定該計劃是從事低風險活動。
1.2

根據子站點的取樣,下列範圍符合包含在多站點組織中的資格:

  • 人工智能動物飼養肉/牛奶/雞蛋/蜂蜜

  • 全部魚類及海產養殖

  • BI 植物種植物(穀物和豆類除外)

  • BII 穀物和豆類種植

  • BIII 植物產品、堅果及穀物的前處理處理

2

定義

2.1SQF 多站點計劃由一個中央功能組成,計劃在該活動下管理和控制在法律或合約鏈接下的子站點網絡的食物安全管理系統。
2.2就本守則而言,SQF 術語詞彙表中的定義及下列定義適用。
2.3中央機構擁有一個主要供應商子站點的網絡,該網絡符合適當的 SQF 食物安全守則認證,並且均參與以下 3.7 所有類似活動。中央機構和所有子站點均位於一個國家,並根據相同的食物安全法例運作。

3

多站點組織的資格準則

3.1中央功能是負責 SQF 多站點程序的實體(例如包裝室或合作)。

3.2

子網站應透過法律或合約安排連結至中央功能。

3.3多站點計劃中的中央功能和所有子站點須由一個認證機構審核。中央功能應包括在認證範圍內,並與認證機構簽約。這些子站點不需要與認證機構簽約。
3.4

中央功能應實施和監督包括內部稽核管理的 SQF 系統。

3.5

子網站不符合 SQF 品質代碼的認證資格。

3.6子站點應全面實施 SQF 系統(例如食品防禦、模擬召回、可追溯性),該系統須由中央機構監控、維護和管理。
3.7

中央機構應具有權威控制所有子站點的食物安全管理體系。

中央機構應對所有子站點的食物安全管理體系有權威管理。中央機構亦須簽發、維護和保留與子站點相關的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可追溯性,以及發出、維護和保留與子站點有關的所有相關文件。這些項目應包括在中央機構與子站點之間的協議中。

3.8每個子工地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應基本上是相同的類型,並按照相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生產。
3.9

中央功能必須使用「多站點作業的 SQF 檢查清單」進行中央功能審核,其中包括至少:

  • 多站點組織的資格準則

  • 管理層對系統的承諾

  • 管理層的角色和責任

  • 內部稽核管理及內部稽核人員資格

  • 客戶投訴程序

  • 管理和技術能力

3.10

中央機構應證明有足夠的管理和技術能力,以便:

  • i. 收集和分析所有網站的數據;
  • 二.為子網站實施和維護內部審核計劃;及
  • 三.如有需要,授權並啟動組織變更。
3.11

中央機構及分工地須受中央機構的內部審核計劃的規管,並按照該計劃進行審核。在進行中央功能審核之前,須在子工地進行內部稽核,以足夠數量,讓認證機構能夠查閱該地點是否符合規定,並適用於子站點樣本選擇(請參閱下文 8.0)。所有子站點都必須在一個日曆年或季節內進行內部審核,按照以下 4.2 的規定進行內部審核。

4

內部稽核

4.1

中央機構須記錄其內部審核程序,並確保能有效地執行。該項目應包括:

  • i. 基於子站台風險分析的內部審核時間表;
  • 二.對子工地進行審核的方法和責任;以及
  • 三.這種頻率可確保所有子站台 SQF 系統每年都完成。

4.2

內部稽核包括適用於食品行業類別的所有相關要素,以及適用於食品行業類別的良好農業/水產養殖實踐(GAP)或良好製造慣例(GMP)模組的所有相關要素,每年至少須進行一次,並在多站點認證中包含的所有子站點進行。

5

內部審核人員

    5.1

    進行內部稽核的人員須:

    • i. 成功完成實施 SQF 系統培訓課程;
    • 二.已成功完成內部稽核員培訓;
    • 三.通過工作經驗(至少 2 年),證明與內部審核相同的食品行業類別的能力;
    • 四.接受農業/農作物學科的教育,或至少已成功完成與食品相關或生物科學相關的高等教育課程或同等學科。
    5.2

    管理多站點組織內部稽核的人員應:

    • i. 與進行內部審核的人員分開;
    • 二.完成內部稽核訓練;
    • 三.符合 SQF 執業者的標準;
    • 四.從技術上檢討和評估內部稽核的結果,包括處理不合規情況;以及
    • v. 確保內部稽核員受到評估、校準、監控和指派,以保持公正。
    5.3

    內部稽核合約的情況下:

    • i. 承包商須是註冊或符合 SQF 核數師或顧問的要求;
    • 二.中央機構應負責承辦商完成工作的行動及成效;及
    • 三.合約安排須遵守適用的 SQF 食物安全守則的 2.3.3 條。

    6

    稽核和認證多站點組織

    6.1

    SQF 多站點組織的稽核和認證必須由 SQF 授權和認可的認證機構完成。

    6.2多站點組織的初始認證審核及後續的監察和重新認證審核,應以中央功能、內部稽核功能以及子站點的樣本為中心。子站點活動的記錄審查將在子站點審核中完成。

    7

    審核頻率

    7.1每十二個月進行一次中央功能的認證審核和子站點樣本(參考 8.0 號)。
    7.2多站點的重新認證審核是在中央功能稽核最後一天的週年紀念日進行,加或減去 30 個日曆日。對於季節性操作,子地點的時間應根據可能取決於天氣或作物觀察輪流的收穫日期指導。
    7.3在每個認證和重新認證審核週期內,必須在分站抽樣前進行審核中央功能。當有必要的情況下,為了符合季節性運作和收穫時間表的情況下,在對中央功能進行審核之前,可能會進行有限數量的附屬工地審核。
    7.4對多站點計劃中的任何獲得分數 70-79 之間的站點進行監控審核。監察稽核是從最後一次認證審核的最後一天起六(6)個月進行,加或減去三十(30)個月,或按 A 部 A 2:13 對於季節性操作進行。若子地點因其分數而受到監察審核,則該中央機構對該子站點進行的內部審核亦須予以檢討。如果該子工地在監察審核的六(6)個月內無法運作,則應在後續收穫後的前兩(2)週內進行審核,並自動包括在子場地抽樣計算中(參閱 9.0)。
    7.5

    如果任何取樣子網站在稽核期間收到嚴重不符性或得分為 69 或以下(這被視為失敗的稽核),則所有子站點憑證將被暫停。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恢復認證:

    • i. 失敗的子網站在跟進審核中獲得 70 分或更高的分數,以及
    • 二.額外的審核對比原始樣本數量多 50% 的子站點進行。

    失敗的子網站也必須包括在下一個稽核週期的選擇程序中(請參閱第 8.0 節)。

    8

    選取子網站

    8.1選擇樣本由認證機構負責。
    8.2該樣本部分是根據以下所列的因素選擇性,部分是非選擇性的,並且會導致選擇一系列不同的子地點,而不排除抽樣的隨機元素。至少二十五(25)百分之二十五(25)個別地點必須以隨機選擇為基礎。
    8.3子地點的樣本應選擇,以便在證書有效期間所選的子地點之間的差異盡可能大大。
    8.4
    • 子站點選擇準則應根據目前版本的 IAF MD 1 的現場風險概況基礎,並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i. 內部稽核或先前的認證評估結果;
    • 二.投訴記錄及更正及糾正措施的其他相關方面;
    • 三.子站點的規模有顯著差異;
    • 四.工作程序的變化;
    • v. 自上次認證評估以來的修改;
    • 六.地理分散;
    • 七.新的供應商添加到計劃中(請參閱 10.0);
    • 八.輪班模式和工作程序的變化;
    • 九.在現場進行的管理系統和流程的複雜性;
    • x、管理體系的成熟度和組織知識;
    • 十一.環境問題及對環境管理系統的方面及相關影響的程度;
    • 十二.文化、語言和法規要求的差異;以及
    • 十三.網站是永久性、臨時還是虛擬的
    8.5中央功能應確保所有列為包含在子站點審核選擇流程中的子地點都會在 SQF 註冊(第 A 部分 2:1)。中央功能還應確保 SQF 評估資料庫更新,以反映從上一年多站點計劃中移除的任何子站點。

    9

    確定子網站範例的大小

    9.1

    認證機構須有一個文件的程序來確定樣本大小。根據 IAF MD1 或目前版本,以及本節中所述的所有因素,這應考慮到。

    認證機構須就每個多地點組織的每項抽樣申請備有記錄,證明該機構是根據本文件的運作。

    認證機構應記錄申請樣本規模以外的原因。

    9.2

    在認證審核或重新認證審核中要審核的子站點數目的最少為:

    • i. 如果子站點編號小於 75,則為 1.5 作為共效率的子站點數的平方根(y=1.5√x),四捨五入為較高的整數,子群組數字小於 20 的最低數字為 5;或
    • 二.如果子站點編號為 75-100,則以 2.0 為共效率的子站點數的平方根(y=2.0√x);或
    • 三.如果子站點數量大於 100,則子站點數量的 20%。

    子地點選擇程序應確保所有子工地在五年期內進行審核,並且年度分地樣本中至少 20% 進行未預告審核。

    9.3如果一個主要子地點有 4 個或以上的次要用地(例如種植區),則應審核主要地點和 50% 的次要用地。如果有證據表明有理由證明進一步審核時間有理由,則可以進行審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當一個主要子地點有少於 4 個次要用地時,則所有次要用地均須經審核。
    9.4

    如果認證機構對受認證管理體系所涵蓋的活動的風險分析指出以下因素的特殊情況,樣本數目應增加:

    如果認證機構對受認證管理體系所涵蓋的活動的風險分析指出以下因素的特殊情況,樣本數目應增加:

    • i. 在子地點進行的審核範圍及活動類別;
    • 二.每個子站點進行的流程的主要變化;
    • 三.投訴記錄及更正及糾正措施的其他相關方面;
    • 四.食物安全控制項的整體細分的指示;
    • v. 由於中央機構或子站點所發現的內部審核結果所引起的內部審核或行動不足;
    • 六.內部結構、工地規模和員工人數;
    • 七.流程/活動及管理系統的複雜性或風險程度;
    • 八.所進行的流程/活動的變化;
    • 九.任何客戶要求或跨國方面;以及
    • x. 任何未在五年規定內進行審核的地點。

    10

    其他子網站

    10.1在申請新的子站點或子站台群加入已經認證的 SQF 多站點計劃時,應包括每個新的子站點或子站點群組 在下一次重新認證審核的審核樣本中。新的子站點應加入現有工地,以確定樣本大小,以便將來的重新認證審核。從另一個多站點群組或單機認證轉移的子網站不會被歸類為「新」,且不包括在子站點審核樣本中,除非是隨機選擇程序的一部分或由審計師/認證機構的判決定。
    10.2在進行中央功能審核前,在每年抽樣地點選擇過程中央機構和認證機構已經核實該名單並獲得核實並同意,將不會新的子地點加入子站點名單。這些站點可以由中央功能管理其 SQF 系統元件(SQF 食品安全系統元素),但將獲得獨立操作認證,並且需要遵守初始認證要求。

    11

    不合規

    11.1當中央機構的內部稽核發現任何個別子站點的不合規情況時,應該進行中央機構調查,以確定其他子站點是否受到影響。認證機構須要求證明中央機構已採取行動,以糾正內部稽核期間發現的所有不合規性,並檢討所有不合規性,以判斷這些不合規則是否表明適用於所有子工地的整體系統缺陷。如果發現這樣做,則應在中央機構或個別子站點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中央機構應向認證機構證明所有跟進行動的理由。
    11.2

    在中央機構或任何個別子站點通過認證機構審核發現不合規情況時,認證機構應採取行動,如第 A 部 2:18 所述。

    如果在現場層級發現的不符性並不會影響認證,但引發關於符合性一致性的擔憂,認證機構應擴展審核樣本,以達到對組織符合性的足夠信心。

    11.3不合規時 在中央功能審核期間發現,認證機構應採取適當的行動來評估發現發現的風險,並可能包括增加抽樣頻率,直到確定中央工地已重新建立管制為止。
    11.4在進行初始認證和後續重新認證時,除非採取滿意的糾正措施,以消除對中央機構和所有經審核的子站點的不合規情況,否則不得向子站點發出證書。
    11.5為了克服單一子站點存在不合規性所引起的障礙,中央工地在認證、監察或重新認證審核期間,不得在認證範圍內尋求豁免「有問題」的子站點。

    12

    為多站點組織發出的證書

    12.1在 SQF 多站點計劃範例計劃內審核的子地點應發出憑證。該證書須包括一份附錄,列出所有參與多站點計劃的子地點。該子站點認證應在其認證範圍內註明它是多站點認證的一部分,並應列出所有主要和次要子站點。認證機構應確保多站點組織的任何成員都與供應鏈保持準確和透明的溝通,有關認證範圍和產品的信息。
    12.2中央功能審核和子站點的認證日期應為該認證週期中最後一次進行審核的日期。憑證有效期應根據子站點審核最後日期的證書決定為準。
    12.3如中央機構或其中一個子站點不符合維護其證書的必要條件,則多站點計劃中所有地點的證書須遵守 A 部所有的暫停和撤銷標準。
    12.4分地名單須由中央機構持續更新。中央機構應通知認證機構關閉任何子站點或新增子站點。未提供該等資料將被認證機構視為濫用證書,而多站點機構的證書須暫停,直至事項得到認證機構滿意的糾正。
    12.5

    若發出一個工地的認證文件,則須包括:

    • 認證是整個組織的管理體系;

    • 針對該特定網站/法人實體所執行的活動,而該認證涵蓋範圍;

    • 使用主證書(例如代碼)的可追溯性;以及

    • 聲明說「此證書的有效性取決於主證書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