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概述了建立和维持由中央职能部门和相关分支机构管理的多地点计划的认证的要求,并通过基于风险的方法,确定该计划从事的是低风险活动。
1 | 范围 |
| 1.1 | 本文件概述了建立和维持由中央职能部门和相关分支机构管理的多站点计划的认证要求,并通过基于风险的方法确定该计划从事低风险活动。 |
| 1.2 | 根据子站点的抽样,以下范围有资格纳入多站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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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义 |
| 2.1 | SQF 多站点计划由一项中心职能组成,根据该中心职能,计划通过法律或合同链接管理和控制子站点网络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
| 2.2 | 就本规章而言,SQF 术语表中的定义和以下定义适用。 |
| 2.3 | 中心职能部门拥有一个由主要供应商子站点组成的网络,这些子站点有资格获得相应的 SQF 食品安全法规的认证,并且都参与下文 3.7 中的类似活动。中心职能部门和所有分支机构都位于一个国家,并根据相同的食品安全立法运作。 |
3 | 多站点组织的资格标准 |
| 3.1 | 中心职能部门是负责 SQF 多站点计划(例如,包装厂或合作社)的实体。 |
3.2 | 子网站应通过法律或合同安排与中心职能相连。 |
| 3.3 | 多站点计划中的中心职能部门和所有子站点应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审计。中心职能应包括在认证范围内,并与认证机构签订合同。子站点无需与认证机构签订合同。 |
| 3.4 | 中央职能部门应实施和监督包括内部审计管理在内的SQF系统。 |
| 3.5 | 子站点没有资格获得 SQF 质量规格认证。 |
| 3.6 | 子站点应全面实施 SQF 系统(例如,食品防御、模拟召回、可追溯性),该系统受中央职能部门的监督、维护和管理。 |
| 3.7 | 中央职能部门应对所有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权威控制。 中央职能部门应对所有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权威控制。中央职能部门还应签发、维护和保留与分网站有关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可追溯性,并签发、维护和保留与分网站有关的所有相关文件。这些应包括在中央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议中。 |
| 3.8 | 每个子站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基本相同,并按照相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生产。 |
| 3.9 | 中央职能部门应使用SQF多站点运营清单进行中央职能审计,该清单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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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 中央职能部门应证明有足够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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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中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受中央职能部门的内部审计计划的约束,并应根据该计划进行审计。在中央职能审计之前,应在次级场所进行内部审计,其数量应足以让认证机构了解场地是否合规,并适用于子地点的样本选择(参见下文8.0)。根据下文4.2的规定,所有子站点都必须在一个日历年或季节内进行内部审计。 |
4 | 内部审计 |
| 4.1 | 中央职能部门应记录其内部审计程序,并确保该程序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它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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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内部审计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在活动高峰期对多地点认证中包含的所有子站点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其中包括SQF食品安全规范,以及适用于食品行业类别的良好农业/水产养殖规范(GAP)或良好生产规范(GMP)模块。 |
5 | 内部审计人员 |
5.1 | 进行内部审计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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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管理多地点组织内部审计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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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内部审计外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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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多站点组织进行审计和认证 |
| 6.1 | SQF 多站点组织的审计和认证应由 SQF 许可和认可的认证机构完成。 |
| 6.2 | 对多地点组织的初始认证审计以及随后的监督和重新认证审计应以中心职能、内部审计职能和次级场所样本为中心。子站点活动的记录审查将在分场现场审计中完成。 |
7 | 审计频率 |
| 7.1 | 每十二个月对中央职能部门和子站点进行一次抽样(参见8.0)的认证审计。 |
| 7.2 | 对多地点的重新认证审计是在中央职能审计最后一天的周年纪念日进行的,正负30个日历日。对于季节性作业,子站点的时间应以收获日期为指导,这可能取决于天气或作物观测轮换。 |
| 7.3 | 在每个认证和重新认证审计周期中,应先对中心职能部门进行审计,然后再对子站点进行抽样。众所周知,在必要时,为了适应季节性作业和收获计划,在对中央职能进行审计之前,可以进行有限数量的次级现场审计。 |
| 7.4 | 对多站点计划中得分在70-79之间的任何场所进行监督审计。监督审计从上次认证审计的最后一天起六(6)个月内进行,对于季节性业务,正负三十(30)个日历日或按照A部分2:13的规定进行。如果分网站因其得分而受到监督审计,则还应审查中央职能部门对该分网站的内部审计。如果子站点在六(6)个月的监督审计期限内未投入运营,则应在随后收获的前两(2)周内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动将其包含在分场抽样计算中(参见9.0)。 |
| 7.5 | 如果任何抽样子站点在审计期间出现严重不合格或得分为69分或以下(视为审核失败),则所有子站点证书将被暂停。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恢复认证:
失败的子站点还必须包括在下一个审计周期的选择过程中(参见第 8.0 节)。 |
8 | 选择子站点 |
| 8.1 | 样本的选择由认证机构负责。 |
| 8.2 | 该样本部分是基于下述因素的选择性的,部分是非选择性的,并且应在不排除抽样随机因素的情况下选择一系列不同的子地点。在选择的子站点中,至少有二十五(25)%应基于随机选择。 |
| 8.3 | 子站点样本的选择应尽可能扩大所选子站点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差异。 |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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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中心职能部门应确保所有列在子站点审计选择流程中的子站点均已向 SQF 注册(第 A 部分 2:1)。中央职能部门还应确保更新SQF评估数据库,以反映从上一年的多站点计划中删除的任何子站点。 |
9 | 确定子站点样本的大小 |
| 9.1 | 认证机构应有确定样本数量的书面程序。根据IAF MD1或当前版本,这应考虑本节中描述的所有因素。 认证机构应记录每个多地点组织的每份抽样申请,以证明其按照本文件运作。 认证机构应记录在本条款所述范围之外使用样本量的理由。 |
| 9.2 | 认证审计或再认证审计中要审计的子站点的最低数量为:
子站点选择过程应确保在5年内对所有子站点进行审计,并确保年度子站点样本中至少有20%接受突击审计。 |
| 9.3 | 如果主子站点有 4 个或更多次要站点(例如种植区),则应对主要位置和 50% 的辅助站点进行审计。如果有证据表明有理由延长审计时间,则可以对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审计进行审计。当主子站点的辅助站点少于 4 个时,应对所有辅助站点进行审计。 |
| 9.4 | 如果认证机构对需要认证的管理系统所涵盖活动的风险分析表明以下因素存在特殊情况,则应增加样本的规模: 如果认证机构对需要认证的管理系统所涵盖活动的风险分析表明以下因素存在特殊情况,则应增加样本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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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子站点 |
| 10.1 | 申请新的子站点或子站点组加入已认证的 SQF 多站点计划时,应包括每个新的子站点或子站点组 在下一次重新认证审计的审计样本中。新的子站点应添加到现有场地中,以确定将来的重新认证审计的样本数量。从另一个多站点组或从独立认证转移的子站点不被归类为 “新”,也不会包含在子站点审计样本中,除非是随机选择过程的一部分或由于审计师/认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 10.2 | 在中央职能审计之前,在年度样本场地选择过程中,一旦中央职能部门和认证机构对清单进行了核实和同意,就不得将新的分场地添加到子地点清单中。这些站点的SQF系统组件(SQF食品安全系统元素)可以由中央职能部门管理,但将获得独立运营认证,并受初始认证要求的约束。 |
11 | 不合格品 |
| 11.1 | 当通过中央职能部门的内部审计发现任何分支机构存在不合规之处时,中央职能部门应进行调查,以确定其他分支机构是否可能受到影响。认证机构应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中央职能部门已采取行动纠正内部审计中发现的所有不合格之处,并对所有不合格之处进行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表明存在适用于所有子站点的整体系统缺陷。如果发现他们这样做,则应在中央职能部门或个别分支机构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中心职能部门应向认证机构证明采取所有后续行动的理由。 |
| 11.2 | 当通过认证机构的审计发现中心职能部门或任何个别分支机构存在不合格之处时,认证机构应按照A部分 2:18 的规定采取行动。 如果在现场层面发现的不合格不影响认证,但会引起对合格一致性的担忧,则认证机构应扩大审计样本,以获得对组织合规性的足够信心。 |
| 11.3 | 当不合格时 |
| 11.4 | 在初次认证和随后的重新认证时,除非采取了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消除了所有不符合中央职能部门和所有经审计的分支机构的情况,否则不得向次级场所颁发证书。 |
| 11.5 | 为了克服因单一分场所存在不合规情况而产生的障碍,不允许中心场地在认证、监督或再认证审计期间试图将 “有问题” 的次级场所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
12 | 为多站点组织颁发的证书 |
| 12.1 | 应向在 SQF 多站点计划样本程序中审计的子站点颁发证书。该证书应包括一个附录,列出参与多站点计划的所有子站点。子站点认证应在其认证范围内说明它是多地点认证的一部分,并应列出所有主要和次要子站点。认证机构应确保多地点组织的任何成员就认证范围和产品与供应链保持准确、透明的沟通。 |
| 12.2 | 中央职能审计和分支机构的认证日期应为该认证周期中进行的最后一次审计的日期。证书到期日应以分地审计最后日期的证书决定为依据。 |
| 12.3 | 如果中心职能部门或任何子站点不符合维持其证书的必要标准,则多站点计划中所有地点的证书应遵循A部分中相同的暂停和撤回标准。 |
| 12.4 | 分网站清单应由中央职能部门随时更新。中央职能部门应向认证机构通报关闭任何分支机构或增加新的分支机构的情况。认证机构将不提供此类信息视为滥用证书,在问题得到纠正至认证机构满意之前,应暂停多地点组织的证书。 |
| 12.5 | 在签发一个场地的认证文件时,它们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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